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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来源:乌苏科技网  时间:2007年08月05日 [ ] 浏览次数:

     < 2004年02月27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基金”)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自治区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技术水平至少处于自治区领先或自治区先进;
    2.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l)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生产工艺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2)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且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承担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中试和生产。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技术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项目产品通过国际或国内的质量认证体系、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的设备引进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 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二、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技术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启动资金、技术创新产品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技术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三)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待条件成熟再实施)
    1.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2.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技术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企业资金来源应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4.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
     三、技术创新基金的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技术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申请时间
    一般申请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送到或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按具体项目要求确定,截止时间按投标材料收到日期为准。
    (二)申请程序及要求
    符合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条件或招标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先上网下载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申报系统软件(www.xjkjt.gov.cn),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提出申请或进行投标:
    1.按统一要求提交申请(投标)材料:
    (l)《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需附相应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出具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7)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2.企业提出的申请或进行投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为企业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含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其它虚假行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3.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投标)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一式六份打印装订成册,《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申报系统》软件中录制的完整信息(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草本、推荐单位信息和推荐单位意见表等),用“上报功能”制作数据软磁盘,一式两张(软盘标签上注明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一并送寄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各种表格可以向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索取。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
    联系电话:0991-3832818 邮政编码: 830011
    四、受理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90天内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在项目申请截止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五、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批准的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与企业签订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
     (-)监理内容
    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二)监理要求
    (1)承担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2)承担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上报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工作报告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3)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三)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定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违约处理
    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创新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退还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在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
    (1)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技术创新基金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二)验收程序
    (1)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向技术创新基金管
    理办公室报送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的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
    (2)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表后,一般采用组织实地审查方式,对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3)经审查后,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或减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
    七、投诉受理
    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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